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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头胜达公司非法融资案开庭审理

更新时间:2024-01-12   作者: 企鹅电竞直播

  5月22日,胜达公司和胜达公司出纳郭某、法定代表人连某、胜达公司财务部负责人赵某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由东河区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在东河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

  检方材料显示,魏刚,男,57岁。胜达公司由股东胜达工业公司和魏刚的妻子发起设立,注册资本500万元。胜达工业公司和魏刚妻子各持有50%股份,公司营业范围为房地产开发经营,公司执行董事和法定代表人均为连某,但公司实际控制人为魏刚。2006年6月21日,胜达工业公司将其持有的股份转让给北京温德拉投资管理有限公司。2010年3月5日,胜达公司增资扩股,注册资本变更为3000万元,同时北京温德拉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将其持有股份转让给魏刚的儿子魏某。

  2009年开始,随着鼎太风华小区的开发,胜达公司资金需求增加,胜达公司实际控制人魏刚违反金融管理法规,擅自决定以月息3~4.5分(年利率36~54%)不等的高息向个人、单位等社会不特定公众吸收资金。检察院认定魏刚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流程为:魏刚主动联系的集资参与人或者经人介绍的集资参与人到胜达公司,将现金交给被告人郭某或以转账的形式将款项打入魏刚或者郭某个人银行账户后,魏刚本人开具一张借款条,集资参与人凭魏刚出具的借款条到郭某处开具盖有胜达公司财务专用章的收据。对部分要求抵押的集资参与人还出具加盖胜达公司公章和法定代表人印章的抵押借款协议、鼎太风华小区商品房内部认购书或者胜达公司空头支票作为抵押。

  2009年~2012年6月,胜达公司共向408户单位或个人等社会不特定公众吸收资金14亿元(其中康居公司转入1.5亿余元),实际退还集资参与人货币7.3亿余元。至案发,导致6.6亿余元尚未归还。2011年下半年开始,胜达公司资金严重短缺,出现返本、返利困难的局面。2012年6月6日,魏刚自杀身亡。

  公诉机关指控,2007年4月,郭某到胜达公司工作,担任公司出纳;2010年1月开始参与胜达公司的融资工作。2011年3月,魏刚指派郭某专职负责胜达公司的融资工作,并对魏刚直接负责。为便于吸纳资金和支付利息,郭某以其个人名义在中国银行、工商银行、建设银行等金融机构开设多个银行账户,并以记账外账的方式来进行融资账目的记载和保管。郭某任职期间,胜达公司吸收社会资金13.1亿余元。

  被告人连某2005年到达胜达公司工作,担任胜达公司执行董事和法定代表人,并负责保管胜达公司公章。检察机关认为,连某怠于行使对公司生产经营来管理的职责,在胜达公司从事法律禁止的融资过程中,纵容他人或直接在86份胜达公司的抵押贷款协议、鼎太风华小区商品房内部认购书上加盖胜达公司公章或法人印章,为胜达公司吸收社会资金3亿余元。

  被告人赵某2005年到胜达公司工作,担任胜达公司财务负责人。在胜达公司吸收公众存款期间,负责办理抵押手续,给集资参与人出具鼎太风华商品房认购书及抵押借款协议。从2011年5月开始至案发,被告人赵某共计办理借款协议35份,为胜达公司吸收社会资金2.4亿余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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